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作了新规定,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2)当事人改变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的;(3)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45日内难以审结的;(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审理的;(5)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原告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拆迁类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一般较少出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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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