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做了补充规定,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法院主动而为的,但也包括在原告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补救措施包括使违法行政行为不失去效力的措施,以及消除争议、缓减矛盾的补救措施。而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中的违法行为不撤销,使得原本违法的情形得以存续,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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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