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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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做了补充规定,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法院主动而为的,但也包括在原告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补救措施包括使违法行政行为不失去效力的措施,以及消除争议、缓减矛盾的补救措施。而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中的违法行为不撤销,使得原本违法的情形得以存续,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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