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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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与原规定有较大变化: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修法,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判决,其意义仍是原告败诉。但这一修改具有十分重大的实质性意义:即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判决,而只有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全部完成后,才能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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