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答复函的证据价值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证明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二)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具体来说:
(一)按照上文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机关本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本应依法履行的公开程序上存在瑕疵或根本未予公开时,则信息公开答复函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时间,即是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复议期限即以该信息公开时间开始起算,而不以涉案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或公告时间起算。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可以称为是开启行政诉讼程序的“沙漏的钥匙”。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信息,都应出具信息公开答复函或告知函,而不能简单的以口头、电话等形式,使行政行为无据可循。
(二)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所载的答复信息(文中答复内容第(4)项),也是我们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答复信息中包含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抓住答复信息中列明的理由展开论点,政府部门也需要对该理由成立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政府应举证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若无法举证,便不能证明“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政府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又如,以“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也需要对该信息属于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也可称为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的“放大镜”,透过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的答复信息,可以清楚的辨别政府不予答复的理由能否成立,方便律师进一步开展信息公开程序,或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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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