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答复函的证据价值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证明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二)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具体来说:
(一)按照上文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机关本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本应依法履行的公开程序上存在瑕疵或根本未予公开时,则信息公开答复函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时间,即是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复议期限即以该信息公开时间开始起算,而不以涉案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或公告时间起算。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可以称为是开启行政诉讼程序的“沙漏的钥匙”。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信息,都应出具信息公开答复函或告知函,而不能简单的以口头、电话等形式,使行政行为无据可循。
(二)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所载的答复信息(文中答复内容第(4)项),也是我们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答复信息中包含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抓住答复信息中列明的理由展开论点,政府部门也需要对该理由成立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政府应举证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若无法举证,便不能证明“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政府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又如,以“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也需要对该信息属于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也可称为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的“放大镜”,透过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的答复信息,可以清楚的辨别政府不予答复的理由能否成立,方便律师进一步开展信息公开程序,或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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