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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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原则,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应当公开的文书范围仅限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其他的如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等材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范围。同时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也不属于这一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通过技术手段,隐去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详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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