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做了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扩大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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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