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做好这6件事不难确定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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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

项目中,房屋被“偷拆”无疑是最令被征收人郁闷的情形之一了。上门拆房的人脑门儿上也没刻着字,动手拆房前很可能未出具任何强制执行裁定或者决定,被征收人完全是两眼一摸黑,事后找谁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干的。那么,面对强制拆除房屋却无人认领的尴尬局面,老百姓究竟怎样确定该告谁?谁才是法律认可的拆除行为实施主体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行再7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简洁清晰的答案: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起诉该事实行为的当事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一般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实施主体。

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此即著名的“强拆主体推定原则”,如今已被广泛适用于征收拆迁所引发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这里有3大要点值得广大被征收人理解掌握:

1. 涉案项目情况需要查明。老百姓所理解的房屋要被拆迁了,主要是指拆和补这两个动作、过程。但为什么要拆却是大家有时容易忽视的问题。

自己的房屋、土地究竟因何项目而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这是我们需要通过及时查看拆迁公告、通知、方案,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注当地媒体的新闻报道等来获知的。

若涉案项目系牵涉民生等公共利益需要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旧城区改建项目,那么其一般应通过政府主导的征收形式推进,这对确定区县政府或其下辖部门为强拆行为实施主体十分重要。

反之,若涉案项目为开发商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或者村委会主导的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那么地方政府是否介入了项目实施就需要进一步找寻证据了,村委会或者开发商拆除房屋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拆迁人不能仅凭项目名称来判断拆除行为实施主体。譬如“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一些地区是明文规定由区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导的,那么此时地方性规定就会派上大用场。

2. 是否有前置行政行为作出。在前述山东高院的裁判中,当事人在强拆发生前已经收到了由街道办事处和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拆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集中拆除。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房屋遭强拆,二被告显然有实施强拆行为的较大可能性。

类似的“前置行政行为”还可包括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解危排险(紧急避险)通知等等。这些文书的存在都可以证明涉案片区的房屋拆除行为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掌控之下,拆除行为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体现,那么其当然应当对其拆除行为的合法与否负责。

3. 行政机关无法“自证清白”。作为对某一片区拥有行政管理职权优势的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建部门而言,若强拆行为却系另由他人所为,则其完全有义务和能力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或者是其他部门,或者是长期盘踞当地的“涉黑恶势力”,拆除老百姓的房子不是一件小事情,当地的父母官不可能对此毫不知情或者坐视不管。

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敢于在政府划定的拆迁范围内为非作歹擅自拆除房屋的“他人”很难真实存在,地方政府往往无力举证证明强拆主体另有其人。

在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法院即可推定相应行政机关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老百姓就可以根据案情向其主张行政赔偿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不过在具体个案中,强拆主体推定并没有这样简单。被拆迁人需要做好以下6件事:

1. 收集整理好全部涉案文字材料;

2. 在与拆迁方人员(包括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拆迁办、住建部门等)接触、沟通时全程做好录音备用;

3. 在强拆现场尽力拍照、录音、录像,争取将带队的领导、负责人或者其所乘坐的车辆、所穿着制服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信息收集准确;

4. 立即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对现场情况作出书面问询和记录;

5. 在强拆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准备起诉材料,避免起诉期限经过而导致诉权丧失;

6. 是否将区县政府作为被告以实现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需要经专业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严格判断,有些地区的法院裁判规则倾向于将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政府等推定为被告,怎样应对需要专业分析研判,不可想当然地操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千万不要误认为“法律已经禁止强拆,强拆根本不会发生到我头上”。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会导致被拆迁人麻痹大意,忽视对证据的收集等自身应当做足的准备,一旦强拆突然降临被拆迁人将会非常被动。无数案例和事实告诉我们,强制拆除房屋、强占土地等行为在这一领域中仍然客观存在,只要被拆迁人未配合签约搬迁就有“赶上”的可能性。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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