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机关明确将评估报告作为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作出。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未送达、评估时点错误、无评估师签字等违法情节时,评估报告还能否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呢?我们接下来跟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一探究竟。
委托人江女士是四川省某市xx区的居民。2014年9月25日,区政府作出【2014】06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江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江女士与区房屋征收局因就补偿安置事宜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之后,区房屋征收局委托xx公司开展评估工作。2015年4月3日,在未经江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区房屋征收局、xx公司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江女士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对房屋相关状况予以拍照,但是并未进入房屋内部查勘。
2015年4月8日,区房屋征收局委托的xx公司出具案涉被征收房屋及用于安置房屋价值的《估价报告书》。
2015年5月4日,区政府向江女士作出【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江女士不服该2号补偿决定,于5月29日向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于7月6日受理该申请。
2015年9月2日市政府作出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
江女士对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在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2号补偿决定,并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2016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区政府2号补偿决定作出程序及对补偿安置的具体处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保障了江女士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作出的6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从而驳回了江女士的诉讼请求。
江女士对此结果不服,在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念平律师仔细分析委托人的相关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
其次,《估价报告书》违法。区房屋征收局未进行整体评估,更未公示分户评估报告,未告知江女士对《估价报告书》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核等权利;且存在评估时点错误、无评估师签字、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等问题。
最后,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估价报告书》作出后,双方未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区政府在作出2号补偿决定前未告知江女士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因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判决确认2号补偿决定违法,保留其效力。市政府作出的6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2020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终审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确认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撤销市政府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
杨念平律师团队通过这起案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一旦评估报告的作出环节存在程序问题,将可能直接影响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广大被征收人一旦在评估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也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合法救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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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