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曾某于2019年7月5日向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针对曾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某区某镇某村房屋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文件。起诉前,未收到任何答复,曾某认为这是明显的政府不作为行为,要求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李某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征地红线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答复。故可认为所谓“征地红线图”涉嫌违规。
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邱某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很多拆迁案件中,都需要进行合法性调查。合法性调查,就是要弄清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调查就要对拆迁文件进行审查。
本案一方面确认了十六名委托人均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与该片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具有利害关系。另外,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知情权。由此,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部得到了维护。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渐繁重,考虑到大多数咨询事项在实践中表现为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的信息,若将“咨询”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并答复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变得更加不堪重负。因此如果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的确不是“政府文件本身”,而是对相关事项的咨询,行政机关也确实有理由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我们公民向政府机关了解一些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了系统规定。今天咱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简单讲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在超过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后的答复本就应当认定违法。
那在很多涉嫌违法拆迁的案件中,都需要合法性调查。合法性调查,就是要对各种拆迁文件进行调查,弄清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