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安置补偿不满意,第一反应不是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反而通过信访或是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不恰当的方式主张权利,最终不仅没有得偿所愿,反而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和大家讲一下,征地拆迁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的两个黄金维权点。律师解读为了督促当事人在受到不公待遇时能够积极行使权利,不要把权利关进笼子里,很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法律程序的时效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两个重要的维权时间节点。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ctype":2,"value":"0bd162d9f2d3572c7edc0f479813632762d0c36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bd162d9f2d3572c7edc0f479813632762d0c36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如果大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及时行权,如果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没有行动,就会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的有些当事人觉得行政机关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却不积极申请复议,也不积极起诉,而是试图采用拒不执行或阻碍执法等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有的甚至拖了好几年都没有启动过法律程序。这种行为不仅会增加后期的维权难度,还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甚至可能使我们丧失维权的机会,即使行政部门的行为真的违法,我们不及时行权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一个期限值得我们注意,如果咱们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要在15日内提起诉讼,此时我们如果再按6个月来准备,也会错过维权时机。面对征地拆迁,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不知道怎么入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盲目诉讼,错过时效,即使后期再去委托律师,也可能无力回天。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1、畏惧征收方,认为自己力量对抗不了
2、相信信访更省钱、更有效。
3、过于自信,想要自己维权,等自己做不了再找律师。
被征收人有时候认为自己如果自学一些征收征收方面的法律书籍,很多律所都设有免费咨询服务,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向征地拆迁方面的各大律所都咨询一遍,将他们的意见整合一下,就无需再请律师,多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相关案例的学习,等到最后实在不行再找律师。
律师告诉大家: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收集十分复杂,还有各种时间和程序要求,等到自己走投无路时才找律师,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谈判
1、偷拆陷阱:
2、误拆陷阱:
3、帮拆陷阱:
4、回迁陷阱:
5、不留底陷阱:
6、主体混淆陷阱:
你和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的合同,管不了啊
到底应该与谁签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无法履行。
有些地方被征收人会与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被征收人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被征收人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征收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征收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被征收人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律师认为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好方法+专业人士,做好万全之策。
一、了解拆迁补偿款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二、依法参与拆迁听证会
三、征地拆迁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
之前有的农民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计算房子的价值,对于其它的地面附着物会忽视。
其实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当地的标准,千万不要把这部分补偿也忽略了。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拆迁之事也是在所难免。
虽然很多农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农村,即使拿到征地补偿款到城市生活也是很困难。
毕竟拆迁之后,农民手中没有了宅基地和土地,拿到的征地款到城市买房后也所剩无几了,未来的路该怎么走也是很多农民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征地赔偿
一、了解拆迁补偿款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二、依法参与拆迁听证会
三、征地拆迁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
之前有的农民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计算房子的价值,对于其它的地面附着物会忽视。
其实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当地的标准,千万不要把这部分补偿也忽略了。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拆迁之事也是在所难免。
虽然很多农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农村,即使拿到征地补偿款到城市生活也是很困难。
毕竟拆迁之后,农民手中没有了宅基地和土地,拿到的征地款到城市买房后也所剩无几了,未来的路该怎么走也是很多农民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征地赔偿
1、畏惧征收方,认为自己力量对抗不了
2、相信信访更省钱、更有效。
3、过于自信,想要自己维权,等自己做不了再找律师。
被征收人有时候认为自己如果自学一些征收征收方面的法律书籍,很多律所都设有免费咨询服务,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向征地拆迁方面的各大律所都咨询一遍,将他们的意见整合一下,就无需再请律师,多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相关案例的学习,等到最后实在不行再找律师。
律师告诉大家: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收集十分复杂,还有各种时间和程序要求,等到自己走投无路时才找律师,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谈判
1、忘了拆迁补偿金怎么补
2、拆迁补偿没有了
3、拆迁未补偿
4、拆迁补偿款不按时发放
5、拆迁补偿迟迟不到位
6、拆迁时没有补偿时间约定咋办
7、拆迁没给补偿款就把房子拆了
8、拆迁不补钱了
9、拆迁补偿不够
10、拆迁没有赔偿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忘了拆迁补偿金,农村征地拆迁黄金维权点!一旦错过要吃大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忘了拆迁补偿金,注意!别因不懂政策而少拿征地拆迁补偿款!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