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被拆迁人都知道,多数情况下达成拆迁意向、被拆迁人同意搬迁后,相应的补偿款项或安置房不会当即落实,通常会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约定补偿款项或安置房的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作为普通老百姓,信任与拆迁补偿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但实务中也会遇到不少签署补偿协议后遇到问题的被拆迁人,下面笔者给大家介绍一下签署补偿协议后会遇到哪些困难。
1、补偿协议签订后,长期得不到履行
签署补偿协议时,若律师介入把控,会特别叮嘱被拆迁人,注意协议履行的期限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样的约定齐备,其一能够督促拆迁补偿部门尽快依约履行补偿职责,二来若拆迁补偿部门出现逾期支付等违约行为,被拆迁人也能容易的计算拆迁补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为减少损失,拆迁补偿部门也会尽快落实。
即便被拆迁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协议存在瑕疵,应该约定的内容缺失,遇到拆迁补偿部门长期不履行或推脱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张拆迁补偿部门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尽快履行。实践中也会遇到无论协议内容是否完备,拆迁补偿部门十几年不予安置补偿的情况,此时必定要尽快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协议约定的过渡费等按月或按周期支付的补偿款项,无法按期取得
不少补偿方案或补偿政策,对于过渡费等补偿款项,会约定按月支付,按期打给被拆迁人。这样的操作很可能会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甚至有拆迁补偿部门与被拆迁人约定房屋的补偿款分二十年支付,可仅仅支付几年便拖延。这样的支付方式一开始会给被拆迁人以信心,后续主张权利就会出现犹豫的情况。
3、拆迁补偿部门以内容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与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是行政行为,需要遵守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签署协议后,应该对协议的内容保证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违法情形不是被拆迁人过错造成的或者不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因此,被拆迁人在与拆迁补偿部门签署协议后,如果有工作人员声称协议内容不合法、该协议废除,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给予协议原件
双方签署协议,各持至少一份原件,是双方权利平等的表现,但具体到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会遇到以需要审核备案等各种理由,拿不到补偿协议的原件,导致后续遇到问题,被拆迁人因手中没有协议而无法正常进入法律程序。此时就需要广大被拆迁人平时多加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养成拍照取证的好习惯,对于拆迁工作人员不合法的行为,明确指出,有利于尽快拿到补偿。
以上几点,只是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的常见问题,实际上广大被拆迁人在实务中还会遇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此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沟通协商已经不足以尽快落实补偿协议,需尽快进行法律程序,及时咨询律师、及时提起诉讼,才能尽快拿到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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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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