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被拆迁人都知道,多数情况下达成拆迁意向、被拆迁人同意搬迁后,相应的补偿款项或安置房不会当即落实,通常会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约定补偿款项或安置房的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作为普通老百姓,信任与拆迁补偿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但实务中也会遇到不少签署补偿协议后遇到问题的被拆迁人,下面笔者给大家介绍一下签署补偿协议后会遇到哪些困难。
1、补偿协议签订后,长期得不到履行
签署补偿协议时,若律师介入把控,会特别叮嘱被拆迁人,注意协议履行的期限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样的约定齐备,其一能够督促拆迁补偿部门尽快依约履行补偿职责,二来若拆迁补偿部门出现逾期支付等违约行为,被拆迁人也能容易的计算拆迁补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为减少损失,拆迁补偿部门也会尽快落实。
即便被拆迁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协议存在瑕疵,应该约定的内容缺失,遇到拆迁补偿部门长期不履行或推脱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张拆迁补偿部门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尽快履行。实践中也会遇到无论协议内容是否完备,拆迁补偿部门十几年不予安置补偿的情况,此时必定要尽快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协议约定的过渡费等按月或按周期支付的补偿款项,无法按期取得
不少补偿方案或补偿政策,对于过渡费等补偿款项,会约定按月支付,按期打给被拆迁人。这样的操作很可能会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甚至有拆迁补偿部门与被拆迁人约定房屋的补偿款分二十年支付,可仅仅支付几年便拖延。这样的支付方式一开始会给被拆迁人以信心,后续主张权利就会出现犹豫的情况。
3、拆迁补偿部门以内容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与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是行政行为,需要遵守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签署协议后,应该对协议的内容保证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违法情形不是被拆迁人过错造成的或者不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因此,被拆迁人在与拆迁补偿部门签署协议后,如果有工作人员声称协议内容不合法、该协议废除,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给予协议原件
双方签署协议,各持至少一份原件,是双方权利平等的表现,但具体到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会遇到以需要审核备案等各种理由,拿不到补偿协议的原件,导致后续遇到问题,被拆迁人因手中没有协议而无法正常进入法律程序。此时就需要广大被拆迁人平时多加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养成拍照取证的好习惯,对于拆迁工作人员不合法的行为,明确指出,有利于尽快拿到补偿。
以上几点,只是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的常见问题,实际上广大被拆迁人在实务中还会遇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此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沟通协商已经不足以尽快落实补偿协议,需尽快进行法律程序,及时咨询律师、及时提起诉讼,才能尽快拿到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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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