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补偿协议又遇征收方作出变更协议,合理吗?

咨询

  基本案情

  乌鲁木齐市的马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在2017启动征收程序,区政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发布了老城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当年马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但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

  直至2021年,在征收范围内众多被征收人均已获得货币补偿的情况下,马先生等人还没有拿到应得的补偿款,已经超过合理期限。

  但当马先生等人找到征收办负责人时,却被告知时间不确定。

  面对遥遥无期的补偿款,马先生等人认为必须要走法律途径才能要到补偿款,于是通过多方打听和网上搜索,慕名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和于艳律师。

  办案经过

  接手本案并通过分析后,该案是行政协议纠纷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征收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本案中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对方是区政府拆迁补偿管理办公室,在经过区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可以以该办公室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两位代理律师立刻着手拟定起诉状,指导委托人将诉状交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因为疫情影响,原本第一次定好的开庭时间不能如期进行,委托人和代理律师虽然着急尽快开庭解决纠纷,但也无可奈何,只能等待疫情转好后再安排开庭时间。

  转眼间来到2021年8月份,法院通知8月初即可以安排开庭,接到通知后委托人和两位律师立刻振奋起来整理好好材料准备迎接庭审。但距离庭审还有三天的时候,再次发生变故,法院通知律师被告针对所有当事人都作出了变更协议决定书,并作为证据材料交至法院了,法院认为原补偿协议已经因被告作出变更决定进行了变更,将原本的补偿数额大幅降低,原补偿协议不再具有可执行性,建议委托人对本案进行撤诉,另行起诉变更协议,否则本案可能要驳回起诉。

  但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开庭在即的情况下紧急作出变更协议决定,明显是为了阻挠诉讼正常进行,不具有正当性,并且补偿协议也不应被告单方变更行为即发生变更的法律后果,因此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据理力争,要求继续开庭审理或者中止审理本案,待变更协议决定的合法性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再开庭。

  但是事与愿违,在大家紧急对撤销变更协议决定案件进行立案后不久,收到了法院驳回履行补偿协议案件起诉的一审裁定书。

  委托人已经等待了三四年,开庭又经波折,对本案开庭抱有很大的希望,这么一驳回,简直一下回到了解放前,但是法院驳回起诉真的正确吗?

  经过与律师沟通后,委托人坚定了要将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一边继续撤销变更协议决定的诉讼,一边对驳回履行补偿协议案件进行上诉。

  案件结果

  2021年11月中旬,履行协议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三十二位委托人全部到庭参与。庭审中,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向二审法官提出本案重要争议点。

  其一,一审法院仅以征收办已经作出《变更协议决定书》,认为该变更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履行补偿协议丧失继续履行的法律基础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显属错误的。

  该《变更协议决定书》是征收办在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庭审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应当采纳,而不应该不经审查就认为该证据合法有效,决定补偿协议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

  其二,该变更协议决定书与补偿协议明显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两个行为并非同期作出的,也是可以分别起诉审理的。

  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也即涉案协议是否应当履行,一审法院应就补偿协议是否履行单独进行实体审理。

  其三,尊重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行政协议效力,尽可能保证行政协议的实际履行,是审查判断行政协议案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继续履行的基本原则。除非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等,否则征收办不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亦应当继续履行。涉案补偿协议系双方依据涉案房屋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征收办时隔三年提出补偿协议存在错误进行变更,显然有违诚实信用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审判决显然未结合信赖利益保护、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考量,明显错误。

  其四,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的原则,本案中征收办作出变更协议决定同样具有行政决定的性质,但其却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变更事由,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单方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征收办基于行政优益权在委托人诉讼履行协议案件中,单方变更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多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为是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属于履约争议,这两类行政协议争议尽管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法律属性不同,审理与裁判方式亦有别。

  针对当事人已经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同时又作出解除或变更协议的行为,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对解除或变更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诉讼中止审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本案中增加撤销该解除或变更行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履行补偿协议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的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对于补偿协议案件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也不应一概接受解除或变更行为的效力,导致当事人诉累,叠加诉讼。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已经履行补偿协议又遇征收方作出变更协议,合理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5年08月14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5年08月14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5年08月14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5年08月14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5年08月14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误签了本不满意的补偿协议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签订补偿协议中的知情权该怎么维护?

25年08月14日
苗木只按评估价值的1%给补偿?补偿协议签了也得被撤销!

25年08月14日
签了补偿协议就能直接拆房子吗?

25年08月14日
签署补偿协议后,你就能拿到补偿款了吗?

25年08月14日
已经履行补偿协议又遇征收方作出变更协议,合理吗?

25年08月14日
被征收人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时该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4个补偿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别上当!

25年08月14日
签订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

25年08月14日
什么是自愿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8月14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8月14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8月14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8月14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8月14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8月14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