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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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工作,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当事人心里有一杆秤,虽然说不出法律依据,但是他们明白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这种意识更像是一种根植于感性之中的潜意识。遇到的当事人形形色色,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寻求一个公平,并不存在无理取闹和狮子大张口。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面的征收行为,以及伴随征收行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着眼于集体土地,是因为集体土地背后根植这中国最朴素的人情社会,一个以村为单位的社会圈,能让你看到忍耐、坚韧、执着还有些许的心酸。

  征收行为的发生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时候,这个公共利益应该着眼于两部分。第一部分,社会长远的发展,多数人的福祉。第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没错!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为被征收人不单单是一两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所以他们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者。《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不管是“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表述,还是其他法律内容,实质上都是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但是,被征收人的利益往往并没有被充分考量。

  征收行为,一般都存在时间紧、任务重,重结果不重程序的情况。让被征收人迅速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快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就成了征收方的首要目标。而补偿安置协议的第一要义应该是自愿,如果缺乏了自愿性,这个具有合意属性的合同将丧失法律基础。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二条、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均明令禁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逼迁行为。

  但往往在征收过程中,为了能顺利拿到补偿安置协议,我目前见过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株连式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两部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株连式拆迁。

  现实中,征收方不仅要求当事人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当事人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以孩子停学、公职停职、利用村委会成员对亲戚施压等为威胁要求当事人尽快签约搬迁,严重干扰当事人及家人的工作,更严重违反前述文件规定。

  二、车轮谈判逼迁

  所谓“车轮”,就是征收人员每天多次长时间多人滞留在当事人屋内、门前,或频繁拨打当事人电话。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测量清登、计算补偿结果的情况下,拿着空白的摸底调查丈量登记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执意要求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签署空白文件后仍然不依不饶要求签字,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三、断绝生计来源

  如果被征收人在除征收地块以外的地方有生意或其他营生,还可能采取停水停电、频繁检查消防等。征收人行为,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使得当事人生计来源断绝,生活收入锐减,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俨然有一种,不与征收人签协议就不能在当地活着的味道。

  以上手段,都会使被征收人陷入高强度的精神压力以及恐惧之中,这个时候签署的协议,应当符合遭受胁迫后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属于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可撤销事由。

  但是,想要撤销的时候,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第一,被征收人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第二,随着时间的经过,证据会灭失。最后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自愿的签署应当是不遭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主作出的自由选择。而面临压力的时候,第一要坚持住,第二要寻求解决方法,从而缓解困境。

  如果您遇到了征收困难,欢迎联系我们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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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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