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遇到

重庆市的李先生得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规划”,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文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然而,对李先生申请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四规划”,县政府却以“涉密不公开”为由不予提供。该答复引起了本团队律师的注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李先生申请的“四规划”并不属于涉密信息,相反,“四规划”是属于应当公开而且是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
随后,本团队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巫溪县人民政府的该次答复,并责令巫溪县人民政府公开李先生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2020年11月9日,复议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巫溪县人民政府的该次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1.究竟何为“涉密”政府信息?“涉密”到底谁说了算?
涉密,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本案中所主张的即为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之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另外,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公开以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公开会危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亦不能公开。
2.答复机关对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只有审查的职权,超出该职权就是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据此可知,答复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为国家保密信息只有审查的职权,而不是确定的职权,审查后不确定是不是保密信息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案中,在“四规划”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明显不属于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县政府竟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系超越职权行为。
退一步讲,就算县政府主张涉案政府信息涉及的项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存在不确定是否应当、是否可以公开这一问题,依法应当报有关保密部门审查,而不是径行进行确定。
答复机关有没有责任公开、要不要公开主要是看其是否是制作或者保存该项政府信息的主体,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明确规定为主动公开范围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情况下,只要申请的政府机关为该项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邓青峰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调查征收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在得知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存在征收事宜后,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请其协助核实征收合法性,发现这之中的违法行为,才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自己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害。(王晓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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