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究竟对被拆迁人群体最关心的违建处置领域有何影响?“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其程序、救济途径上又有何变化?本文,在明律师就围绕“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可能受到的影响为大家带来第一时间的解析。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程序上应不应当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在理论和实务界一向存在争议。
此番《行政处罚法》修订中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但仍未提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这里新增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看似与“责令限期拆除”相近,但其从行为内容上看存在本质区别,且其针对的处罚对象也并非违建,而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故此,二者并无太大的关联。
不过,“责令限期拆除”仍有可能被归入第(六)项的兜底性条款中,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范畴。
换言之,新法的施行并未彻底解决“责令限期拆除”的定性问题。但结合2020年全新修订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等规定,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更倾向于一种行政强制,其目的在于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所应有的“惩戒性”。
但就实务层面而言,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与行政处罚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作出程序和救济途径方面,《行政处罚法》经常在具体个案中得到适用。
这里顺便插一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类违建”可明确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修订前后的两版《土地管理法》始终坚持的观点。前述争议仅限于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建处置决定。
街道办事处能不能查处和拆除违建?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类问题在此前一直存在争议。认为街道办“无权”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其依法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但新法的出台明确给街道办“赋权”: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处罚权下放”自此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街道办事处也基本获得了处置违建的执法职权。
从北京市的新规来看,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查处违建已经从此前多年的“城管时代”步入了今后的“街道办时代”。
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新法在第38条对此表述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化: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简言之,想单纯凭借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这点理由确认其无效,比以前要难了。必须是“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违建”当事人在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进行司法救济时,不能只停留在“打程序,不打实体”上,而要将重点放在对实体问题的审查、辩论上。也只有将其实体层面的认定推翻,“违建”才可能迎来翻身的机会,免遭被限期拆除的结局。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救济,一定要坚持“复议、诉讼期间暂停继续处置”的原理,坚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73条虽仍然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其最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一定要牢牢抓住。
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及时为违建处置行为按下“暂停键”,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唯一有效的救济方式,一旦房屋被拆除,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会陷入困境。
总之,新法对违建认定程序(姑且不论其从理论上是否适用)的调整、变化客观存在,但也是有限的。大的救济原理、方法没有变,被拆迁人如果对收到的这类通知、决定不服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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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