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征补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的理解,得具体分析,不能进行机械、片面的认定,而忽略征收项目实施时间、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实际协议签订时间及货币补偿实际到账时间,以及在这些程序中是否存在单方归责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的责任。
无证房屋并不能等同于违建,更不能直接被在征收程序中搁在一边“不予补偿”。究竟是不是违建,有没有补偿,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据《征补条例》第24条的规定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置结果呈现出来。
实践中,判断单位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补偿安置权益的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确定,而不应“一刀切”将单位公房承租人一概排除在征收补偿工作之外,否则将严重悖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初衷,造成行政争议泛滥、矛盾久拖不决。
在明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归属、房屋性质、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最为重要的凭证,大家一定要小心保存好。即使因房屋征收需上交也要谨慎对待,要随时备好复印件或照片,希望大家能够避免因房屋产权证丢失而带来不必要麻烦。
查处违法征收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法有规定是行政领域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大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是国家因城镇化发展或基础建设需要向村集体组织及村民征收土地的行为。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性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如遇到被征收人于补偿安置完成前死亡的情形时,首先应确认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身份,存在多名同等地位继承人时,可通过协商对遗产进行划分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证据。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征收方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即对原告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周先生为J省C市某区某村390多户无地村民之一。从1981年至1996年12月31日,他们响应村里号召,陆续迁入该村居住。开荒种地,改造贫瘠荒漠的土地,出人出资,修路建校,缴纳相应的税费,履行了村民应尽的相关义务。
台江区政府一直怠于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未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因此董女士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政府却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在明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在征收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的行为十分普遍,广大被征收人需要重点关注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是否遭到了实质性侵害。
自1974年起,位于重庆市的吴先生就一直承租居住在南岸区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处公房内。2012年,南岸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吴先生所住公房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不知为何,南岸区政府一直未对吴先生的房屋作出处理。吴先生主动要求就安置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南岸区政府也一直予以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