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再度通报了54起2021年各地新上报的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房屋、养殖场、厂房库房、民宿、停车场、活动板房、彩钢棚等各种情形,堪称应有尽有、五花八门。而从处置结果看,接近50起案件中的涉案建筑都被限期拆除,土地得到复耕,只有少数几起案件尚未整改到位或正在自行拆除过程中。
面对着几乎无法阻挡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能有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吗?答案是肯定的。毕竟,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占地认定也有出现错误的时候,当事人依法享有救济的权利。
那么,一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限拆决定提起诉讼,能让拆除行为暂时停止下来么?“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原则是否适用于涉嫌乱占耕地建房的情形呢?
2020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就是说,只有在15日的特殊起诉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未起诉、履行的情况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一旦当事人行使了诉权,就必须先通过诉讼对涉案限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才能继续推进强拆进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7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查处涉嫌乱占耕地建房案件的情形,恰恰属于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列,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不能“一边诉一边拆”。
农民朋友可以记住一个原理:只要是需要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执行的行政决定,一般都不能“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代表。
这里再补充一个知识点给农民朋友们:河道管理领域的“违建”处罚同样是有救济途径的。《河道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32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观点,防汛指挥机构强制清除阻水障碍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故此,当事人即便针对所谓“清障令”“限拆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与前述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不同。
而河道管理、防洪领域有其特殊性,迅速解除阻水障碍物制造的危险状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复议、诉讼动辄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出结果,强制清除显然等不起如此长的时间。
这也就从客观层面解释了为何此类纠纷中当事人的涉嫌阻水建筑物都会被很快清除的原因。即便防汛指挥机构的清除行为程序违法,当事人的损失也仍然得不到救济。
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该复议一定要复议,该诉讼一定要诉讼。强制拆除能不能停下来更多的要看行政机关,但至少通过有效的救济渠道大家还能够去争取适度补偿、安置的机会。(王小明/文)
自然资源部通报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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