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加速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和要求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切实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登记、违法建筑处理、征收决定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条例》确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严格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征收范围确定后未经登记的建筑,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合法性认定。建立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三、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配合
市、县级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与《条例》相配套的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抓紧起草有关立法草案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修改与城市房屋征收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在全省统一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相关办法出台前,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五、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各地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和各项内容,对从事房屋征收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人员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条例》贯彻实施效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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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