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协商补偿为由绕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严格法律程序,从而谋求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的目的。区政府的这一做法在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在明拆迁律师再次以缜密的法律运作打了“协议拆迁”的脸!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1】1211号《关于淄博市临淄区张皇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收回临淄区吕某某、周某某等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及单位的建设用地,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用于张皇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但之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并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吕某某、周某某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2012年3月2日淄博三和房地产评估
公司对两人的房屋进行勘验评估;2012年3月7日,原告对评估行为及有证房产的评估价格没有异议,只是对无证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并提出应按照与其他户相同的价格进行补偿的要求;同日,原告吕某某、周某某领取各项补助。
之后二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因征收补偿问题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本案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鲁政土字【2011】1211号文件才获悉:该文件批准了原告的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及征收。
原告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等规定,被告没有依法进行公告,未履行任何程序非法将原告土地进行收回,且原告至今并未看到过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实体权利,为此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
1.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征收补偿方案
,也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
3. 本案原告吕某某、周某某的房屋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区政府在省政府对张皇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批复后,负有对原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本案被告辩称:
一、其对原告房屋拆迁补偿系采取协商方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被告之间对于补偿的事宜经协商后,经过评估、原告提出异议、再复核无异议后,原告将补偿款全额领取,已经完成了整个房屋补偿的过程。如果当时原被告之间不能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及时全面履行对原告的房屋补偿,或因原告的原因影响了公共利益,那么作为被告才会启动征收程序;
二、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房屋进行的补偿,如果有争议,应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无论是民事诉讼时效还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起诉均已超过。
关于被告第一点答辩意见,在明拆迁律师刘勇进
认为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淄博市临淄区张皇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批复后,负有对原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被告应依法定程序履行该职责,而不是以所谓的协商方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既没有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也不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借此规避自己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条例中严格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做此规范不仅仅是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平衡。条例要求征收过程中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机关为了某些经济或政治利益采取走捷径快速推进征收拆迁工作,规避自身法定职责,比如本案中以协商方式代替法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蒙骗被拆迁人。这样的不依法行政一方面规避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对被征收人采取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引发了不少征收补偿纠纷甚至是群体性的维权事件。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依法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必须坚守的原则;
关于第二点答辩意见,刘勇进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鲁政土字【2011】1211号文件才获悉:该文件批准了原告的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及征收,但原告至今并未看到过该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实体等权利,原告为此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裁判要旨
1. 本案原告吕某某、周某某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负有对原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被告主张与原告采用的是协商补偿方式,而非征收补偿方式,原被告就房屋补偿已经协商一致并及时全面履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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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