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2年3月20日,吕汉(化名)接到了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三个单位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责令三日内拆除自家房屋。原来,三部门根据吕汉的房屋未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法建设。
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吕汉愤慨难当,因为自己手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齐全,所谓违法建设纯属无稽之谈。为避免情势进一步恶化,吕汉决定紧急避险,委托了来自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聂荣律师、王家才律师作为自己的“维权同盟”!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法律的天空
前篇:诉的主题曲
2012年3月26日,聂荣律师、王家才律师陪同委托人吕汉走进了于洪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将一封行政起诉状提交给法院。在起诉状中,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被列为三共同被告,被指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原告吕汉的合法权益,应被司法机关依法撤销。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甚至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为王!故此,聂律师与王律师在立案同时亦将一份重要证据交给了法院——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证明房屋的产权状况与建设情况,亦证实被告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中篇:摸不得的老虎屁股
“一石激起千层浪,两指弹出万般音”。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万万没有料想到一介草民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深感吕汉是在“太岁头上动土”,遂一不做二不休,于3月28、29日强行拆除了吕汉的房屋。
后篇:正义之声
2012年4月1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吕汉诉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一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口径一致,辩称对原告的拆迁乃是根据2010年11月22日市政府开展城市出口路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进行的,以提高城市形象,加速于洪区城市化进程,因此具有正当性。而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原告的诉求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不过,三被告在“雄辩之余”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一方的“铁证”,PK被告一方夜郎自大忘乎所有的“零证据”,结局俨然已不存在任何悬念……
2012年4月13日,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三被告没有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依据,不能举证证明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事实及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原告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判决确认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于2012年3月20日对吕汉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的合法建筑被三被告肆意认定为违法建设,而当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的时候,三被告不惜动用强权将原告的房屋夷为平地,以断绝原告的后路。虽然原告最终通过诉讼确认三被告限拆行为违法,但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却已经无法逆转,事后的司法救济,相对于引发祸端的任意行政,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任意行政的源头仍然是权力。麦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从而使这个人有了权威性。当然,如果仅仅从这个层面而言,权力尚不足以造成权力滥用。其逻辑同理于金钱不等于万恶之源。但是,莫里斯·迪韦尔热对于权力还有另外一种诠释:“权力是一种规范概念,指的是一个人处在这样的地位:他有权要求他人在一种社会关系中服从于他的指示,因为集体——这种关系在其中发展——的标准和价值体系确认了这种权利,并赋予该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后一种情况是异化了的权力,沦为树立权威性的工具,以获取直接或间接收益。
公民享有的权利,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权利以更好地状态呈现。但如果权力发生异化,就不再是权利的福祉,而是会给权利带来损失。所以,权力异化,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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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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