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集体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根据您说的“买断别人人口地”,存在一定的不合法之处,这是您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次,关于猪场等养殖场的拆迁,被拆迁人需要知道近两年来关于养殖场“禁养”的相关政策及救济手段。
一、了解“禁养区”的定义和范围,避免合法养殖场被“禁养”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6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
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
了解这些,我们也就明白了养殖场的划定范围。认清了禁养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一刀切地划入禁养区。
二、注意整治“禁养区”常用手段,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
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其赔偿费不少。
但是如果征收方换个方式,以“拆违”、“环保关停”等名义进行拆除的话,那么拆迁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这样征收方省了钱,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
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此,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幌子”。
第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
“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三、被“禁养”整治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
不是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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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