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二审审查范围作了新规定,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所谓全面审查,不仅要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并不违背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新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审限较旧法延长了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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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