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有些地方的征收中,司法强拆的做法很常见。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可以走到司法强拆的地步,表明被征收人已经非常被动了,已经错失了很多救济的机会。但这是否是说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走完了呢?也并不是。下面我们就来弄懂什么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的程序是什么,就可以知道遇到司法强拆可以有哪些救济方法了。
用大白话说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人民法院同意并且做出了准予拆除的裁定书。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为依据,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了,这种情况下的拆除行为就属于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最大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强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想要起诉这种强拆行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立案的,人民法院这种不立案的做法一般是合法的。这是司法强拆有别于其他强拆行为的最大不同,也是最让老百姓头疼的事儿。
所以,一旦遇到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务必加倍小心,对每一步程序都要格外留心和注意,也许每一个环节都是一次挽救的机会。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司法文件的规定,司法强拆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又没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多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收到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仍旧不予执行,且又不提起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了。
2.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如协商谈话中当事人的表态记录等)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法院进行书面审查
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法院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会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书。
而且根据实践情况来看,法院对市县级政府递交的材料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理,即只要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规定,如果实质内容不存在太大问题,一般就通过了。所以一旦到了这一步,被征收人就十分被动了。
4.裁定书送达并执行
准予执行的裁定一般是送达即生效,所以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时间是非常紧迫的。
在熟悉了司法强拆的程序之后,我们就可以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了。
1.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务必尽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争取将其依法撤销。一旦诉讼经两审均败诉,形势对被征收人就较为不利了。
2.市县级政府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后,一定要马上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是街道办之类的行政机关申请的,就是违法的。
3.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最起码也要争取组织几次谈话,不能仅仅进行书面审查。
4.准予执行的裁定送达之后,马上将贵重的财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以免遭受额外的不必要的损失。
5.尽快针对准予执行的裁定申请再审。虽然有些地方法院可能对这种操作的认知不一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准予执行的裁定属于生效的司法文书,也适用于申诉制度,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6.如果司法强拆执行完成了,要严格留下其强拆全过程的相关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司法强拆本身不可以起诉,但如果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存在程序不合法,或者实际执行的范围超过法院准予裁定的范围,那也是可以起诉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为有利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只有一个——在案件推进到司法强拆这步之前,通过有效的协商、复议、诉讼等途径将补偿纠纷解决,不给司法强拆以施展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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