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19年南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7年10月17日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17年10月17日
《土地管理法》修订,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解析与预测

17年10月17日
高速征用地赔偿标准

17年10月17日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7年10月17日
绍兴越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17年10月17日
拆迁纠纷律师长沙

17年10月17日
土地为国有土地如何补偿

17年10月17日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三)

17年10月17日
征收外嫁女如何补偿

17年10月17日
房屋只值这点钱?你不得不知的房屋征收评估异议救济途径

17年10月17日
父母土地承包权继承给谁

17年10月17日
2018年3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聂荣律师代理的解放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国家赔偿纠纷案

17年10月17日
没有规划许可的养殖场遭限期拆除,适用法条出bug?

17年10月17日
2018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继承纠纷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0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强制违法案

17年10月17日
2019年1月17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燕晓静律师代理的杨某诉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17年10月17日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17年10月17日
由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门头沟区刘先生诉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限拆决定一案胜诉

17年10月17日
大连市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17年10月17日
拆迁养殖区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拆迁 关于养殖场的赔付标准是多少

17年10月17日
房屋已遭拆迁,究竟还能不能依法维权?

17年10月17日
住改非后,拆迁是按住房补,还是按商铺补?

17年10月17日
个人征地拆迁律师咨询有用吗,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

17年10月17日
被征地拆迁赔偿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17年10月17日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7年10月17日
违法拆迁的那些套路都有哪些?

17年10月17日
征地拆迁拟补偿房屋异议公示2026,邵东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7年10月17日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案

17年10月17日
2020年4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9法庭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张某某诉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纠纷一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家才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5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涛、陈晨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案

17年10月17日
2020年6月17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唐山市丰润区润泽包装桶厂诉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丰润区人民政府限拆一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岱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17年10月17日
突发!扬州因拆迁撞人1死9伤,3大疑问亟待调查!

17年10月17日
2020年8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马某诉东城城建委裁决一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案

17年10月17日
征地补偿问答: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0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履行补偿安置两案

17年10月17日
由本所聂荣律师、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河南省开封市张先生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胜诉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公安局拘禁违法案

17年10月17日
抗拆农民丁汉忠案二审维持死缓(限制减刑)判决,这几个法律问题值得严肃思考!

17年10月17日
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淄博市邢先生诉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17年10月17日
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俭省诉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拆迁违法案胜诉

17年10月17日
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7年10月17日
2018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案

17年10月17日
2021年棚户区改造补偿

17年10月17日
由本所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河南周口范先生诉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违法一案胜诉

17年10月17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17年10月1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17年10月1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17年10月1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17年10月1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17年10月1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17年10月1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17年10月1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17年10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7年10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7年10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