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暴力拆迁反要被征收人“有良好态度”
委托人刀女士诉称,其在临翔区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并在该地上建有砖混结构两层房屋,面积为1360平方米。修建鱼塘6亩,且种植了树木,养殖鸭、鹅、鸽子经营农家乐。由于相关项目建设,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于2015年3月将原告的上述房屋、鱼塘及树木全部强行拆毁、推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上述拆迁行为违法。
面对原告的起诉,区政府给出了态度极为强硬的答辩,称其拆除原告上述房屋的事实确实存在。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征地批复,这一拆除行为完全合法。区政府同时指责原告的上述建筑物属于违建,且强调“区政府历经三任领导,对此事均非常重视,多次研究安排一直与原告协商处理……原告也应有一个良好的态度!”
庭审:拒绝质证,赢得胜诉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包括前述征地批复在内的3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有法律依据且无违法之处。然而,在举证质证阶段这些证据却遭到了周涛律师的当头一棒: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方不予质证!在审判人员的一再建议下,周涛律师才同意仅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相关材料发表意见,但仍强调这不是质证意见。周律师利用这一举动瞬间牢牢把握住了庭审的主动地位,被告区政府立时陷入到理屈词穷的被动境地之中,败势已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67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区政府虽在接到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后提出了“延长举证申请书”,申请延期至2016年11月28日,但却直到12月23日才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且无逾期的正当理由,显然已超过举证期限,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且被告在作出拆迁行为时未见书面决定,明显违法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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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