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暴力拆迁反要被征收人“有良好态度”
委托人刀女士诉称,其在临翔区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并在该地上建有砖混结构两层房屋,面积为1360平方米。修建鱼塘6亩,且种植了树木,养殖鸭、鹅、鸽子经营农家乐。由于相关项目建设,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于2015年3月将原告的上述房屋、鱼塘及树木全部强行拆毁、推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上述拆迁行为违法。
面对原告的起诉,区政府给出了态度极为强硬的答辩,称其拆除原告上述房屋的事实确实存在。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征地批复,这一拆除行为完全合法。区政府同时指责原告的上述建筑物属于违建,且强调“区政府历经三任领导,对此事均非常重视,多次研究安排一直与原告协商处理……原告也应有一个良好的态度!”
庭审:拒绝质证,赢得胜诉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包括前述征地批复在内的3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有法律依据且无违法之处。然而,在举证质证阶段这些证据却遭到了周涛律师的当头一棒: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方不予质证!在审判人员的一再建议下,周涛律师才同意仅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相关材料发表意见,但仍强调这不是质证意见。周律师利用这一举动瞬间牢牢把握住了庭审的主动地位,被告区政府立时陷入到理屈词穷的被动境地之中,败势已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67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区政府虽在接到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后提出了“延长举证申请书”,申请延期至2016年11月28日,但却直到12月23日才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且无逾期的正当理由,显然已超过举证期限,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且被告在作出拆迁行为时未见书面决定,明显违法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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