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理说来,征地补偿协议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或者协议都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方签订。
而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所以,总的来说,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村委会是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拆迁协议。
但在征地拆迁实践中,确实出现了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
在《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森林、草原、荒地、荒山等情况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但也仅限于上述情况,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征收其他土地的,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是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
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第一款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了列举式限制性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无需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拆迁中,需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的整体使用、分配方案。这里的整体是指整个村的一个整理的补偿分配方案,而不是针对具体到被征收个人的补偿协议。对于个人的征收补偿协议,还是由被征收村民个人决定是否要签订该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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