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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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在征地拆迁类诉讼中十分常见的“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现象做了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此条规定明显加强了对于原告诉权的保障,强调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起诉发回原不予立案的法院,而或者自行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减少了大量为立案奔波、劳碌的成本,方便了当事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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