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权利主体资格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必备前提,说白了就是你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土地是你的,而不是处于所有权不明的状态下。本文,看在明律师宋晓峰如何帮助一位重庆市的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存在缺失的情况下依法维权,阻击行政机关的拆违决定。
【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之争】
本案委托人周先生在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曾购买一处房屋,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2017年8月31日,县政府以无法确认当事人为由,公告贴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忠府拆迁决〔2017〕第22号),周先生随即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的指导下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以周先生等3人不能证明与违法建筑物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周先生的复议申请。随后,在明律师进一步指导周先生将重庆市政府列为被告,起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庆市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忠县相关执法部门在涉案的建筑物公告寻找产权人期间,周先生等人曾经向执法机关主张过房屋系购买所得,在拆迁决定作出前除周先生等3人外并无其他人主张过涉案房屋的权属,并且在复议期间周先生也提供过相关转让协议,从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重庆市政府以转让协议不具有合法权属的证据,认定周先生等3人不具备利害关系显然证据不足,故撤销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复议答复。
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政府经过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本次复议决定认定了周先生等人与涉案的房屋有利害关系,但却同时认定拆迁决定书作出程序合法,维持了忠县政府的行政行为。
周先生在宋晓峰律师的指导下,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忠县政府的拆迁决定,撤销重庆市政府的第二份复议决定。经过漫长的等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忠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书前,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书面催告义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重庆市政府维持行政复议决定,显然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将拆迁决定和复议决定双双撤销,并确认拆迁决定违法。周先生的依法维权终于取得了重大进展!
经过漫长的一年零三个月的等待,经过复议、诉讼,又复议、又诉讼的曲折之路,最终忠县人民政府对周先生的拆迁决定被确认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后续的法律程序还在持续进行中。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房屋、土地的实际占有状态,我们都要牢固树立产权登记意识,排除万难也要努力给自己的房屋、土地上一个合法的“户口”,领取相关的证件。只有这样,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我们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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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