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不合法,补偿费也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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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不合法,补偿费也高不了

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费用的确认,是征收房屋补偿中的重要程序之一,实际上这是一种专业性极强 的活动,但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完完全全没有参与的机会和能力,学会抓到其中的一些细节,很有可能就是维权道路上的强有力武器!

首要,房屋评估报告的给出必须有以下程序上的要求,若程序违反规定,则评估报告也就丧失了合法性,不可以作为补偿重要依据。

一、资产评估机构首要应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由被征收人商议确认;若被征收人无法通过商议确定,则由征收单位机构被征收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投票表决,或是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性方式确定。

二、经过上述程序确认的房屋评估机构、房地产价值评估师、房地产评估专家协会理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做好房屋征收评估、评定工作,并对提供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

三、评估时间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定时点为房屋征收决策公示公告之日。用以产权对换房屋价值评定时点理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定时点一致。

四、初步的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理应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授权委托书或是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理应包含评估对象的组成以及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单位理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内,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理应布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做好现场反映解释。若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理应修正。

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公告期满后,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理应向房屋征收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之内被征收房屋的总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单位理应依规向被征收人移交分户评估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理应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及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公章。不能以印章替代签字。


其次,被征收人即便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仍具有救济权,能够 依规对评估报告明确提出疑问或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提供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理应给出解释和反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21、22条的明文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具体来说,被征收人能够 采取以下途径:

一是向房地产机构申请办理复核评估。时间:自收到评估报告生效日10日内。对象:向原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向原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明确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办理,并指明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二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办理评定。前提:已经申请办理过复核评估,且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间:自收到复核结果生效日10日内。对象: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协会提交申请。

三是直接就补偿决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则依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明文规定正确处理,即自收到补偿费决策生效日60日内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是自收到补偿费决策生效日6个月内依规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评估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重要依据”,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各位被征收人面对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应予以关注,并及时行使法律授予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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