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联生活周刊刊载了题为《家庭财产归儿子?一个农村女儿的房产官司》一文,讲述了一个农村女孩将她的父亲、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却接连败诉的故事。那么,仅根据文章所述的故事情节推论,李丽的母亲张秀菊究竟是否有权分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呢?“家庭财产归儿子”的所谓“乡俗民约”真的值得尊重吗?
仅以文章中表述的事实判断,李丽的母亲张秀菊当然有权分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张秀菊1987年嫁到贾村,在这里生活了30年,而涉案城中村改造拆迁启动于2014年。显然,张秀菊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与李铭、李飞同在一个户口簿上。
那么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36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中是有张秀菊的份额的。
文中提到,2016年在张秀菊不知情的情况下,李铭将家里的户主变更为儿子李飞的名字,并由他代替这个家庭签署了拆迁协议。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立法技术相对先进、完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项目启动后是不允许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分户、户籍登记变更操作的,即使操作了也不会对拆迁补偿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李飞以户主名义代替全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签下来的补偿利益可不是户主一个人的,而是整个户口簿上这一家人的。
换言之,签约时与李飞同属“一户”的人头,都有权分得补偿安置利益。本案中,张秀菊或者其继承人李丽均有权提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要求对所获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当然,本案诉讼中李丽一方败诉的原因是复杂的,具体细节我们也无从掌握。诉讼方向的选择与举证责任的完成度都有可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
那么,农村的家庭财产真的只和儿子有关而与女儿完全无关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在类似于本案的拆迁补偿利益纠纷中,女性村民完全应当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主张分得属于自己的拆迁利益,对于分得的安置房有权要求参与确权登记。诸如“家庭财产归儿子”的乡规民约因根本性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完全应当被以法治和男女平等的名义碾碎在历史前进的车轮之下。(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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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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