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能强拆吗?日前,笔者有幸陪同律师一道与某征拆案件当地政府的领导及拆迁方负责人交谈了一上午。沟通中,拆迁方对“钉子户”及拆迁补偿问题的种种看法真实,反映出了征拆双方看待同一问题的不同立场和关注点,也充分暴露出基层在“依法行政”中意识层面的不足和短板。
谈话一开始,拆迁方就抛出一个雷人的观点:本案中我们认为宅基地和房屋应当是当事人的母亲的,当事人是城里人,她母亲才是农民。不过这点我们也不纠结了,因为她母亲已经写了授权委托书,将补偿安置问题全权交给自己的女儿来办了,我们跟谁谈都一样。
拆迁方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真的有了授权委托书就“跟谁谈都一样”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拆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补偿主体,即到底涉案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是谁,拆迁补偿依法究竟该归谁所有。
就我们沟通的这起案件而言,涉案房屋、土地并无明确的确权登记证件,故此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补偿主体无疑是必经步骤。授权委托书仅仅是当事人的母亲将拆迁补偿事宜交由当事人去谈,但补偿协议或者决定上究竟该写谁的名字,与授权委托书无关。
这就好比被拆迁人将自己的案件一揽子委托给在明律师去代理,但签协议、下补偿决定只能对着被拆迁人下,不能下给在明律师一样。
紧接着,拆迁方又在沟通中表示,当事人要求按照“一平米换一平米”的标准获取货币补偿,这个根本行不通。按照当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这种农村房屋只能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的3倍为标准计算补偿,没有“拆一还一”的先例。
且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签约户都是按这个标准执行的,我们不可能再多给,否则村民们都来找,我们谁也受不了。至于委托人和律师提及的“法定补偿标准”,拆迁方表示“谈这个就扯远了,我们不谈法律问题”。
简言之,拆迁方对于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能存在问题心知肚明,因而在沟通中避谈合法性问题,只在坚持补偿方案、政策的基础上去“协商”。那么倘若方案本身就不合法,又怎么去推动协商呢?
钉子户能强拆吗?,在谈到拆迁项目本身的合法性时,拆迁方没有明确否认该项目存在“未批先拆”、以协议搬迁推动征收拆迁的问题,甚至询问已经发出去的公告能不能撤回来修改后再发,能不能单给某一户被拆迁人下一份决定,以及合法的拆迁程序究竟是怎样的。
显然,拆迁方对于自身行为的合法与否并不十分了解和关心,但对被拆迁房屋是否有证,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则颇有一套观点。看上去法律更多的是被用于规范、限制被拆迁人的行为的,但对手握“公共利益需要”名头的拆迁方而言就不那么重要了。
笔者最后要强调的是,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十分理解地方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推动拆迁进程上所做的努力。但凡是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只讲方案不讲法律”,只谈“一把尺子量到底”是不对的。逼签、违法强拆等行为更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事实上,解决征收补偿纠纷的真正良药恰恰是拆迁方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推进拆迁程序,保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要求听证、选择评估机构、参与调查登记、复议诉讼、复核专家鉴定等权利,最后在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看上去慢,实际上快。
诚如此番与在明拆迁律师沟通的拆迁方负责人所言,按法定程序走两三年怎么都走完了,这都折腾了4年了……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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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