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05号令,即国务院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90号令,即国务院2011年施行且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0年之变所带来的绝不仅是行政法规名称的改变,更是整个房屋拆迁领域(涵盖城市和农村,因农村房屋拆迁在很多方面需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的巨变。那么,相较于305号令,590号令的“先进性”究竟体现在哪些改变上呢?对于2011年以前启动而至今仍未完成的拆迁项目而言,又该如何适用法规规定呢?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对拆迁项目的启动目的做任何规定,在此时段内即出现了大量“商业拆迁”,这固然可能为广大被拆迁人带来较为“丰厚”的拆迁补偿收益,但也在暴利驱使之下制造了更多的矛盾纷争。
2011年施行的590号令则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即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启动征收项目。如今各地普遍开展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类项目即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属性。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直接查询590号令的原文,兹不赘述。
伴随着公共利益属性的确立,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也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改变。在305号令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能成为拆迁人,故此很多拆迁人都是公司、企业等民事主体。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与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也属于民事合同。这必然给广大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造成较大隐患。
而征收行为则因其公共利益属性而明确由政府主导、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自此,由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仗着“财大气粗”而主导的拆迁项目也一去不复返了。显然,在搬迁过程中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协商、签约等一系列行为的稳定性方面,政府要确定性的优于任何民事主体。

无论是征收还是拆迁,其最核心的矛盾纠纷均表现为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数额、标准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按期搬迁。在此情形下,新旧《条例》的区别是巨大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也就是“拆迁行政裁决”这一事物的由来。而590号令则彻底取消了这一解决纠纷的程序,转而以征收补偿决定取而代之。区别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征收方是不得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搬离的。这无疑给予了广大被征收人以强有力的补偿权益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据此,在305号令时代,“行政拆迁”可谓声名狼藉。法院在整个拆迁程序中并不一定会出现,其对拆迁推进也不具有实质上的遏制能力,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只能寄希望于开发商的善良和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
而590号令则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止了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出现,也确立了司法审查在征收程序中“一锤定音”的决定性地位,真正使司法裁判成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此,“合法建筑,司法拆迁”“先补偿,后搬迁”等原则逐渐深入人心。
二者衔接带来的疑问:拆迁许可证无限期续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一衔接规定虽堵死了2011年之前启动的老项目走行政拆迁的路,却又遗留了这类项目的拆迁许可证被无限续期的问题。这也是今天我们依旧需要了解305号令规定的原因所在,因为适用该规定的案件并没有全部消失。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中,针对拆迁许可证的审查、救济成为了“老大难”课题。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牵涉305号令的“历史遗留案件”相较于发生于2011年以后的案件而言无疑更加复杂疑难,长期延宕的案件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生活上和精神上的严重痛苦,隔三差五的逼迁甚至使一些当事人患上了抑郁症。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穷尽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方法,适时作出对自己和家人未来生活负责的抉择,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理性考虑和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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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