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这一环节也是被广大被征收人所熟知并密切关注的,因为它会直接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关于评估,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仔细探究。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时点的确定等诸多细节问题,都关系着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有不少被征收人在看到评估报告后,都感觉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房屋的价值明显给评低了。那么,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审视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细节、专业性的问题呢?有了疑问又应如何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呢?
说起广大被征收人关注的评估问题,直接针对评估事项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占篇幅并不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和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被征收人若是翻看条例内容,会感觉找不到特别详细的依据,去评判自己手中的报告是否合理。其实,评估报告中的每一个关键细节,都是有据可依的。
这条表达的主要信息有两点,第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就是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的时点,这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第二,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至少不能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就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新旧程度等类似的房屋。所以,对一般住宅房屋的评估应选择市场比较法,要按标准比照实际交易案例,剔除偶然及非正常因素,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4.1.2规定,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择比较法。《房地产估价规范》4.2部分中详细规定了市场比较法的估价步骤、交易情况修正规则、市场状况调整方法。例如,用于评估的可比实例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较近的,成交日期与价值评估时点相差不得超过两年。再比如,应当对可比实例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这些都是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更为详细的要求,当你拿到一份评估报告时,就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
当然,在此还要提醒您一点,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用于经营的,则应配合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无论如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不可接受,它们都会直接导致被征收房屋的估值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第3部分关于估价程序同样规定,估价程序中应有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环节。应当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应当拍摄影像资料;应当制作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的实地查勘记录。
评估机构是否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非常重要,没有实地查勘,就无法得知房屋的各方面真实情况,没有数据就没有评估的依据。以往有案件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从未见过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未签署过任何确认材料,日后维权诉讼中却冒出一份评估报告来。且不看其内容,这种未经必要的调查程序,被征收人毫不知情的报告,其是否符合客观、公正原则就可想而知了。这一点也值得广大被征收人留意,一份评估报告应当有估价师的实地查勘程序,应当经过您、估价师、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确认。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要审查一份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最直观的就是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安排。《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第7部分详细规定了一份估价报告应包括的各部分内容。例如,7.0.17中规定,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期、估价作业期的具体内容,而决不能只是简单的两页纸甚至一份表格。
每一项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在《规范》中也有详细规定,被征收人在审查时可以核对报告是否具备主要内容,是否反映了被征收房屋的真实情况。另外,《规范》3.0.12规定,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这一点也是对评估报告形式上的要求,如果没有估价师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的盖章,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了。而实践中虚假签名、伪造签名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值得被征收人严格审查。
让我们回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还规定了申请复核、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期限。这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救济权利。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切勿待“过期作废”后再想起来,这会给接下来的维权制造不利因素。
在明律师为您介绍的这些,只是一部分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想完全弄清房地产估价报告,除了仔细查阅法律法规,还需要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毕竟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费用需要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您要针对评估报告行使救济权利,一定要注意有针对性、有依据地提出报告中疑似存在的问题,自己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即使最终到了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庭审中,被征收人仍可以在与律师商量后提出针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疑问,为提升补偿数额奋力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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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