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如何选择,有一句耳熟能详的口诀相信法律界的大部分人都知道,那就是“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不作为选择告”,其来源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不仅有复议维持、复议变更这两种形式,还有驳回复议这一形式。许多人认为,行政复议被驳回,不就是复议机关不作为吗,按照口诀,“不作为选择告”,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来起诉。
这一观点看似没有错误,实际上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已经履行职责,另外一种是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可以看出,虽然都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其内在原因却大有不同,那么被告的选择也必然不能仅按照行政不作为来进行选择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将其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比理解可以看出,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实质上即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维持,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复议机关拒绝履行自身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因此对于行政复议被驳回的案件,被告的选择要根据复议机关驳回的理由来确定。如果是以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者不具备某种职责来驳回,即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即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征收拆迁中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而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往往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和考虑整个救济期限时长等因素,需要专业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给予专业指导。被征收人面临这样的选择时,切勿盲目自行决策,咨询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赵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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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