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实践中,为了推动工作进程,如果被征收人迟迟不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往往会采取某些“法外程序”,给被征收人侧面施压,以达到其拆房搬迁的目的。例如,以“违法占地”、“违反规划”、“收回集体土地”等理由,给被征收人的房屋扣上各种“违法”的帽子,然后再通过一些强制措施拆除房屋。委托人焦先生的房屋,就被街道办和区政府联合拆除了。不过,房屋被拆的理由并不是“违法”,而是以“危房”为借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焦先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国有土地上建有房屋,后因当地隧道建设延伸,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4月,区政府向焦先生作了《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区政府为征收主体,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服,焦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0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焦先生看到,该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数额依然低于正常预期,随即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2017年,在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法院对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区政府和街道办将房屋拆迁,焦先生损失惨重。随后,焦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的指导下,以区政府和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拆除行为系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居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为维护公众利益、消除安全隐患,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同时,被告提交了《关于对楼院发现危险房屋的报告》《委托房屋鉴定协议书》《鉴定报告》《危险房屋告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焦先生的房屋经过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进行的安全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建议该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处理。
2017年11月,区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同月郑州某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认定该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并制作了《危险房屋通知书》。2017年11月27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本案中,区政府看似履行了关于危房鉴定的法定程序,并且在庭审中也搬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来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但是,综合本案的案情,两位律师从行政行为目的不当、危房鉴定的主体和程序违法等方面提出了反驳。
本案房屋系在被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危房”,且操作鉴定程序的主体始终都是征收主体区政府和征收实施主体街道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在征收过程中理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推进征收程序。
在征收方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后,表明征收方已经就焦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充分调查,对房屋的价值及是否属于“危房”,已经有了基本的判断,在焦先生对补偿标准不满,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对其房屋认定为“危房”,严重违反常理,其背后的目的就是要以“危房”之名来实行“拆迁”之实。
本案中,焦先生根本没有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无权鉴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鉴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同样只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鉴定。
本案中,焦先生自身并没有提出此申请,对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和郑州正方圆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亦并不知情,其也未经焦先生的授权,所以,其鉴定行为是违法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所以,对危房的鉴定,需要由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加。
另外,《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所以,即便对于危房,其鉴定和拆除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鉴定过程需要2个专业人员参与。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应当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同时还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
显然,无论在实体、程序或者行政行为合理性上,征收方均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最终,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实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原告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经法院裁定准许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告区政府即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该拆除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的判词虽然简单,但是其显然全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
以“拆危”代“征收”也是征收方的惯用伎俩。它虽然不像“以拆违促拆迁”那样普遍,但这一招也常常使被征收人有苦说不出。
因为真正的危房确实危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征收方一旦打着“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旗号进行危房认定,好像就获得了天然的“合法性”。但是,这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审查。
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旦在征收程序中收到了“危房鉴定”,您可一定得提高警惕,它可能又是征收方想方设法减少补偿的“幌子”。这时,您一定要记得咨询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我们将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