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决定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方式和数额,本案中被诉补偿决定就因评估机构系政府单方选定缺乏必要资质被撤销。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时需要格外重视,如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既然涉案翻修房屋已被纳入了搬迁范围,拆迁方就不宜通过拆除违建的程序对其予以拆除。即便其客观存在违反乡村庄规划的事实,也完全能够通过搬迁拆除来实现对规划影响的消除。“以拆违促拆迁”行为的实质是行政目的不当,本就容易引发群众的反感和不满,与搬迁、拆违的本质目标都不吻合,理应在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今天逐步被摒除。
在明律师提醒您,基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律对被征收房屋与附属院落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如果您对房屋征收与土地拆迁相关问题仍有疑惑,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受到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安置补偿协议被代签,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动权,掌握谈判的时机。
总之,房屋不仅仅是一个屋檐、一间房子、一所建筑,它是老百姓用来安身立命,安抚心灵的场所。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需要站在群众的角度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使老百姓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
综上,对于无证房屋面临拆迁时,有权机关在征收决定公告前未认定被拆迁房屋属于违建,在征收工作启动后再以拆违代拆迁属于滥用职权,被拆迁人要勇于戳破征收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真实面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找律师进行诉讼,更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根曾言:“无论你是怎么表示愤怒,都不要做出任何无法挽回的事来。”小编认为,在现实中,无论遇到何事,都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了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情。
11月29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做客中央新影中学生频道《谈事说理》节目,与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蔡乐渭一起,针对征地拆迁规划区域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了讨论。
补偿协议也不存在之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现在叫民法典)。也就是说,无论征收方是否对协议知情,也不管你换了什么人,都不能否定该协议的法定效力。上面给您解答了疑惑,您要是碰到这种奇葩事儿,不用怕,一步一步来,正义会站在你身边,只是时间的问题。房屋会拆毁,生命会陨灭。但。法律永生。
网上有个观点,说目前农村户口要比城镇户口好,最起码有块土地。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落户并不是取得相关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有户口是否就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资格?有户口是否就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分析这些争议问题。
在法律上,超过起诉期限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行政行为也会变得难以撼动。许多被征收人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回到涉案房屋。逢年过节回去时,却发现房屋被破坏了,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遇到了起诉超期等重重阻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2020年7月19日,济南市L区Y街道办事处依法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贾先生作出涉案《通知书》并张贴于其房屋外,通知书中载明:“现责令你于2020年7月21日前自行将房屋(大棚)等建筑物拆除并清理完毕,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和清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你承担”。
征收拆迁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时常会因为安置补偿问题谈不妥而导致征收工作停滞,无法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些不理智的征收人通过断水断电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广东省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虽然未取得产权证明,但其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对案涉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法院仅依据房屋实际居住人没有产权证明就判定其不能作为适格原告的裁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11月,王女士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向A市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A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A政府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安置房对应户主及家庭详细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王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
征地拆迁案件如果能在诉讼阶段善用司法调解机制,通过法官细致工作,居间调解,也是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公平合理征迁利益的好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