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不能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征收决定公告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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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决定,是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救济的第一个重要的节点,也直接关乎涉案项目推进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马丽芬律师代理的一起该类型案件,为大家浅析在房屋征收决定诉讼中,如何对其附件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裨益。

非住宅房屋不能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征收决定公告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棚改征收,非住宅不给产权调换?】


J省C市的顾女士在当地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区政府作出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顾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19年10月10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称,对于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同年10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


顾女士认为上述公告内容对自己十分不公平。她认为自己本应享有的选择房屋置换的权利被剥夺了。


除此之外,涉案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其既没有向被征收人公示征询意见,也没有要求被征收人选定估价机构。


因此,顾女士自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事情当然没有那么简单,在证据交换阶段,顾女士收到了对方提交的数百页证据材料。


这一摞摞证据摆在顾女士面前,顾女士感到很难找到审查的突破口。在邻近开庭前,顾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闫会东、马丽芬律师。两位律师在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涉案项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律师分析:征收决定须逐点“地毯式”审查】


1.虽然区政府提交了一系列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证据,证明本项目履行了相应程序。


但是律师认为,其没有提交项目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合法的。


2.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自主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的权利,意在保障被征收人既可以自主选择保持生产、生活的连贯性,或是一次性取得货币补偿而退出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以尽量减小征收对被征收人产生的实际影响,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继续经营的权利,实际上增加了顾女士选择继续经营的成本,违反法律规定。


3.涉案地块存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混合征收的情形,因为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如果区政府混同在一起征收,其应当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也应当是分开的。


对于集体土地部分,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土地部分,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区政府忽略了集体土地性质转变后房屋拆除所应适用的有关规定,统一按照国有土地房屋的程序实施,于法有悖。


基于上述观点,闫会东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了质证和代理意见。2020年10月12日,J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违法,并指令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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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不能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征收决定公告被确认违法


闫会东、马丽芬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自行起诉征收决定这样的重要征拆行为是要冒很大法律风险的。这类诉讼的专业性强,涉及材料和证据多,且一旦生效裁判作出,将会对整个项目产生较大的影响,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慎之又慎。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其进行“地毯式”审查,对被告区县政府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精准无误的质证,才有可能在庭审中占据主动,最终收获能够实质性解决问题的裁判结果或者调解机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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