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看似细致的拆违程序,仍然能够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找出破绽。这就是专业的价值所在……
【事实概要:5天3份拆违文件】
甲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2017年3月23日,镇政府向甲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甲及其承租人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合计161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责令甲于3月25日18时之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3月24日,镇政府向甲送达《催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甲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限甲自接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3月27日,甲又一次收到了镇政府发的单子——《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镇政府于24日催告督促履行后,甲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镇政府将于29日18时之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5日之内接连收到3张镇政府下发的单子,甲颇为惊愕。于他而言,村里人为了出租房屋增加点收入而扩建房屋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不拆别人就拆自己?而且,自己从2016年底就开始施工建设了,建设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建设行为,但并没有进行阻止,却在房子建设好后火急火燎来拆违执法,这又是什么意思?有些哑巴吃黄连的甲,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和黄艳,应对这场强势拆违。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们意识到如果想要阻止拆迁,就得溯本清源——先行撤销镇政府于3月27日所作《强制拆除决定书》。 4月28日,黄艳律师起草好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甲邮寄给顺义区人民政府,请求区政府依法撤销镇政府所作《强制拆除决定书》。
本以为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复议后,镇政府须暂停强行拆除甲的房屋。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先后接到了承办人寄送的《律师函》、交换意见电话后,镇政府以区里统一行动为由,依然于5月2日强行拆除了甲的房屋,给甲造成了巨大损失。
拆迁发生以后,急委托人之所急的承办律师拟定起诉材料,指导甲前往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甲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1612.8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7月上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就被告拆违执法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①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前置立案审批程序;②进行现场检查的贺某和穆某无工作证件,不能证明是被告工作人员;③通知现场检查的对象并非原告,故未经通知原告参加现场检查程序违法;④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强制应当适当的原则——限期拆除决定书是2017年3月23日作出,催告通知书是2017年3月24日作出,未预留合理履行期间,未保障甲对限拆通知的法定救济权行使;⑤在原告已经于2017年4月27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被告方依然于2017年5月2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行初77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原告方法律意见,确认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甲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1612.8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胜诉判决为甲的后续维权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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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