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海淀区的清河地区,自2007年开始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方一边拆房一边盖房,威胁恐吓、挖沟封路、断水断电、打人砸屋,逼迁手段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被迫签了协议走人,几十年来赖以生存的房子被拆掉,临近京藏高速公路的商品房盖成了一大片,开发商赚了个盆满钵满。
2016年,终于拆到了本案的当事人田某家。田某已80多岁,一辈子的辛苦换来了三处房屋,在寸土寸金的北京,这三处房屋招来了不少艳羡的目光,但同时也带来了麻烦。拆迁人自知田某房屋多不好谈,未经协商即开始性质恶劣的逼迁行为。2016年5月中旬,田某及其家人开始了噩梦般的生活:上百名不明身份人员蒙面手持刀棍在房屋四周威胁叫嚣,投掷砖头石块;出动挖掘机对房屋所在院落进行破坏,周边挖出深沟,断路封路、禁止出入;破坏电缆及宽带线;出动挖掘机挖断路灯、地下水管;用疑似枪支物体向院内居住的人员射击……一时间,田某家附近的局势堪比战场。
田某一家不堪其扰,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马丽芬、闫会东代理此案,希望能帮助其脱离所面临的困境。律师接案后,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了《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认为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拆迁人实施的种种违法逼迁行为,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是侵犯了申请人的拆迁权益,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和精神痛苦。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当前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职能机关,负有对拆迁人和相关拆迁单位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两个月后,律师接到海淀区征收办的电话,领取了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责令拆迁人立即恢复田某房屋的水、电、交通,30日内对拆迁现场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一周后,律师得知,委托人房屋又遭到破坏,屋顶被掀,周围被封路,无法进入家中。为此,律师以不服行政履职行为将海淀区征收办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征收办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履职边界如何认定?根据征收办的说法,其履职方式是: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阻止违法行为,在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后,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就是履行了其职责。
而律师认为,针对委托人的遭遇,《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对本案涉及的违法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第十七条: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建委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征收办虽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只是流于形式,在作出通知书之前的谈话程序,谈话内容也非常简单,只是询问当事拆迁人员“对反映的打砸、断水断电现象是否知情”,得到不知情的答复之后草草了事,于当天作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应付差事,责令的内容也简单笼统,没有其他任何监督处罚措施,并且在之后,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拆迁人的整改情况。且本案中存在极其恶劣的逼迁情形,但拆迁公司的资质还保存,责任人也未受到任何处罚。征收办的种种怠于履职、形式上履职的行为,导致拆迁人违法拆迁行为仍在持续。
征收办作为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定机关,不能仅仅下发一纸通知书,而是应该落实到实处,才能达到查处的目的。如何“落实到实处”划定了履职边界,当然不仅仅是“责令限期整顿”,更重要的是发出通知书后,如何监督其执行,如与当事人及时沟通、现场查访勘验、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等,才能达到“切实有效”查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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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