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6年11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坏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级政府对畜牧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工作逐步进行。
据此,各地陆续开始了养殖场的拆迁工作,以响应中央政府环保政策为名义。这样看来并无毛病,然而出问题的是养殖场拆迁工作落实到实际中的时候,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大量的养殖场拆迁代理案件中会发现,被拆迁养殖场的养殖户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单位通常会以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所以不给予补偿或者补偿费给得相当的低;还有就是以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被拆迁养殖户不拆除,进而被拆迁,也不予补偿;还有更令人嘀笑皆非的是说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拆迁后无补偿……这以种种理由进行的拆迁直接损害被拆迁养殖户的经济利益。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严重不公平的拆迁现象呢?这主要是因为正值推进城镇化时期,各地拆迁都将持续推进。正好这样一个政策,给了各地区一个能低成本高效拆迁的名目。且目前缺乏关于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拆迁方正好能“合法”的进行不补偿的强制拆迁。
那么问题来了:被拆迁的养殖户该怎么办?他们的利益该怎么保障?养殖场拆迁不补偿合法吗?
现在的养殖场有很大部分是由于曾经地方为发展经济而鼓励和支持引导的产业。因为其本质上也是政策产业,所以当时在建厂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而现在又要以环保政策为由进行拆迁不予补偿,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对被拆迁的养殖户确实是极大的不公平,严重损害被拆迁养殖户的利益。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其实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就是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进行拆迁而不补偿情况,被拆迁养殖户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利益,不要中了拆迁方圈套。
那面对上述情况,被拆迁养殖户要做些什么样的准备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一、保证养殖场没有法律上的瑕疵。在养殖场设立时,应当尽可能办理完备法律手续,不为将来拆迁时埋下隐患。
二、补偿要求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之上,不要漫天要价。
三、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为后期维权留下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积极进行合理的利益争取。
四、坚定自己的维权信念。相信在法律的公正下,只要你的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的,不管何种理由拆迁都应该有补偿利益。所以被拆迁养殖户切不可轻易放弃了自己该有的利益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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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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