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已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原因、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等事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具体资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等影响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后,依法持证检查。


第十九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配套设施、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共同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评估的时间。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第一次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第一次评估结果。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以上两款中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是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并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调换。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临时过渡的,按照一次性安置标准的二倍支付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自行安排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的;


(二)拆迁人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显失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房屋拆迁维权】棚户区改造邻居告知的房屋遭拆迁,你该如何揪出违法行为主体?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住建局信息公开案

25年08月14日
“党的领导+民主管理”,在明律师2018年年会隆重举办!

25年08月14日
2019年4月1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赵某、赵某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1月2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大安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宁市唐先生与兖州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张琨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拆迁房屋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王女士与罗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屠先生等三人诉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7年6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张伟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吴女士等人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在明说法】杨在明:安置房变小产权,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房屋拆迁案例:打电话告知要下限期拆除通知?奇葩拆违被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25年08月14日
桂林房屋拆迁案例:警惕!变相“逼迁”可能就在身边,遇到时你应该这样做!

25年08月14日
广东省梅州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2019年南京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江西上饶县主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在明胜诉】元宵节当天房屋被拆迁,限拆通知却于次日被撤销!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丽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2日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李某诉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政府、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泸水市上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9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律师代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26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陵源区城管拆迁决定案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郑某某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谢瑞青律师:灰头土脸的律师成长记——在明律师事务所所五周年发言稿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所张坤律师、王威律师代理的三亚市何某诉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5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唐琦律师代理的徐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纪召兵、杨雪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协议纠纷上诉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胜诉:集体土地上房屋竟遭“拆除告知书”拆除?

25年08月14日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案例:用“告知书”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不作为!

25年08月14日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面对违法征收,如何见招拆招进而获取满意补偿?

25年08月14日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21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远征军将领私产莫名被作为公房出租,法院真的无法立案吗?

25年08月14日
上新了!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你签,还是不签?

25年08月14日
惊!拆迁方从头到尾的违法征收,你见过吗?

25年08月14日
广东省云浮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天津津南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4日
2019年南京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

25年08月14日
2018天津南开区拆迁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25年08月14日
德阳市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7802套、基本建成7331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福建省南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在明胜诉」危旧房改造只给货币补偿?征收决定遭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有哪些

25年08月14日
“城里人”的拆迁之痛

25年08月14日
周口中院胜诉:评估报告违法,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决定被撤!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三亚市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4日
挺新的房屋一下变了“棚户”,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吗?

25年08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2018进行时,你的房屋被棚改了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湖南省株洲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25年08月14日
陕西省宁陕县2018年关口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4日
2019两会权威发布:今年将修改土地管理法,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

25年08月14日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5年08月14日
广东省汕头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2017年8月15日安徽省宁国市行政执法管理局进行听证审理本所宁志武律师代理的行政执法管理局拆除违章建筑听证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6月26日下午14点,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唐某、高某、魏某、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人民法庭5法庭开庭审理。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拆迁纠纷上诉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儋州市万洋高速儋州互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规

25年08月14日
2019年5月30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阜南骆先生等3人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5年08月14日
征收维权的几大误区,坚决避开就有望提升房屋拆迁补偿!

25年08月14日
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25年08月14日
2021年新农村建设“村庄撤并”真的被叫停了吗?要关注这3件事!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